亳州新闻网讯 近日,利辛法院马店法庭受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,本案历经多次调解,最终达成赔偿协议,赔偿款当场履行完毕,真正实现双方满意、案结事了。
2025-08-04,被告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利辛县永兴镇时,与步行的原告徐某发生碰撞,造成原告徐某受伤。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:被告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,原告徐某无责任。
事故发生后,徐某在利辛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天,花费医疗费近20000元,鉴定为十级伤残。
被告李某对该鉴定结论不服,申请对原告徐某的伤残等级及三期时限进行重新鉴定,利辛县法院依法委托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,鉴定意见为九级伤残,误工期110日,护理期60日,营养期60日,该鉴定结论加大了原告徐某的损伤程度。
被告李某又以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明显瑕疵为由,申请准许并通知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。利辛县法院依法予以准许,后因李某未按规定预交鉴定人员出庭费用,致使案件陷入僵局。
承办法官考虑到,假如一判了之,原告徐某依法可以获得赔偿20余万元,因被告驾驶的系电动三轮车,又无保险可报,作为农村人,也没有什么大的经济来源,原告可能遇到执行不能的可能,经过承办法官背靠背的方式,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,多次调解,最终徐某同意李某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2000元,当庭履行清结。